貪污治罪條例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DM-113-訴-203-2024100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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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賈孟萱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03號),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連政之配偶賈孟萱聲請發還扣案手機1支(IPH ONE 15 PRO MAX),惟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至同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但所謂「無留存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而言。 二、查賈孟萱所有之上開手機,有用來與被告連政聯繫查車牌費 用之相關事宜(偵一卷第322頁),此手機雖非被告所有,而未予宣告沒收,然仍為本案之重要證據,堪認現時仍有扣押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胡家瑋 法 官 戴筌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