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訴-23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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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苙榞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2747號、113年度偵字第1196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吳苙榞無罪。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   被告吳苙榞明知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起 訴書漏載為2-胺基-1-乙酮,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運輸,且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公告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非法運輸進入我國境內。為施用第三級毒品,竟與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下稱某成年人),基於運輸第三級毒品及自中華民國境外私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前某日,將姓名及住址提供某成年人,約定以包裹寄送之方式取得第三級毒品。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郵件處理中心,於112年6月15日查獲自荷蘭寄送至臺灣之郵包包裹(下稱本件毒品郵包;發遞單號:第CZ000000000NL號,內含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3包),收件人為「LIYUNG WU,英譯中文吳苙榞」,收件地址為:「NO.93-19 Feng Jen RD.83053 KAOHSIUNG CITY Taiwan,英譯中文臺灣高雄市○○區○○路00000號」,遂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辦理,經該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而於112年9月27日15時10分許,持本院核發搜索票,在被告設立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之「桔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桔榞公司)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23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包(合計純質淨重為4.4公克而未達5公克;起訴書誤載純質淨重為4.721公克),以及附表一編號6、7所示之物,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等語。 二、本件相關法條暨適用之實務見解: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 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 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之主要論據:  ㈠非供述證據部分,詳如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  ㈡本件毒品郵包內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數量非多,收件人為與 被告姓名英譯相近之英文名,收件地址則為被告所經營之桔榞公司,且被告具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習性,而認被告係為供己施用毒品,始訂購本件毒品郵包內之第三級毒品運輸來臺等語。 四、被告所執辯詞及辯護人之主張:   ㈠被告否認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辯稱:本件毒品郵包非其所訂 購,亦無委請他人運送,直到警方於112年9月27日至桔榞公司執行搜索,我才知悉本件毒品郵包存在等語。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雖曾施用第三級毒品,惟自承具 國內固定毒品通路,要無自國外訂購本件毒品郵包之必要。且本件毒品郵包收件地址,為一般人均可輕易查悉之桔榞公司登記地址,收件人則為「LI YUNG WU」,與被告姓名之英譯「LI YUAN WU」尚有差異,難依此認定本件毒品郵包係被告所訂購。又被告持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與本件毒品郵包內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第三級毒品之種類不同,更徵被告無訂購進而施用本件毒品郵包內第三級毒品之可能。綜上,本件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等語。 五、本院認定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具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 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理由如下:  ㈠被告、檢察官不爭執之客觀事實   本件毒品郵包裝有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2-胺基-1- (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3包,係於112年6月15日前某日,經某成年人以國際郵件方式自荷蘭郵寄起運,其上記載之收件人為「LI YUNG WU」,收件地址則為被告所經營桔榞公司之英譯地址。嗣本件毒品郵包抵臺後,經財政部高雄關高雄郵件處理中心於112年6月15日查獲內容物疑為第三級毒品,遂移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偵辦,再經警方於112年9月27日15時10分許,持本院搜索票至桔榞公司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院卷第101-102頁),並有附表二「證據名稱」欄所示證據資料可考,此等基礎事實首堪認定。  ㈡本件毒品郵包自荷蘭起運抵臺,其上填載之收件人為「LI YU NG WU」,固與被告護照上英譯中文姓名「LI YUAN WU」僅差一英文字母(院卷第141頁),且收件地址為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桔榞公司英譯登記地址(院卷第91頁),狀似與被告有相當關聯。然卷內既無任何相關對話紀錄、網頁截圖等證據,得以證明該毒品郵包乃被告所訂購或提供收件資訊代為收受,再遍查被告、被告配偶郭○汝及桔榞公司名下之金融帳戶交易明細、信用卡刷卡紀錄,於本件毒品郵包抵臺前之112年6月1日至同年月15日期間,亦查無可供懷疑與向國外訂購毒品相關之金流(院卷第151-211頁)。另依本件毒品郵包之郵件性質,既毋須經收件人補辦驗關手續(見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113年5月17日高普業一字第1131013340號函覆,院卷第77頁),亦毋須收件人簽名收受(見附表二編號7之證據,他卷第5頁),故未曾經收件人申報或補辦驗關,更未曾經被告或其他收件人實際收受,即業由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予以查扣(偵一卷第47頁)。是以,卷內既無得以佐證本件毒品郵包係被告向國外訂購或他人委由被告提供收件資料、代為收受之積極證據,亦實際未經被告出面領取收受,且縱本件毒品郵包上之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分別為與被告英譯姓名相似之英文拼音、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桔榞公司登記地址,惟桔榞公司之地址及負責人(即被告)姓名,既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網站唾手可得之網路公開資訊(院卷第91頁),當難僅憑此等可能經他人任意查得進而填載之收件資料,逕認被告就運輸本件毒品郵包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  ㈢況且,本件毒品郵包於112年6月15日經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查驗扣押起,至被告於112年9月27日為警搜索扣得持有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之三個月期間,查無任何人有以網路查詢該郵包遞送進度之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15日郵字第1139867652號函檢附之郵包查詢紀錄可考(院卷第73頁)。是倘本件毒品郵包果真係被告訂購或提供收件資料欲代為收受,其理當隨時追蹤郵包投遞進度,實無於郵包抵臺後近三個月,均不聞不問郵包流向之理,更徵被告辯稱其原先對本件毒品郵包毫無所悉,迄警方於112年9月27日至桔榞公司執行搜索時方知此情之詞(院卷第259頁),亦非無據。  ㈣至警方得悉查獲本件毒品郵包後,於112年9月27日前往桔榞 公司執行搜索,固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被告並自承有施用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之經驗(偵二卷第10頁)。惟被告縱具持有、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習性,仍不足單以作為本件毒品郵包係被告訂購或委由被告收受、提供收件資料之佐證,本屬當然。再者,查獲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之時間為112年9月27日,與查扣本件毒品郵包之112年6月15日,已過三個月之久,且本件毒品郵包內之第三級毒品種類為「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亦與被告經查扣持有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及愷他命」等成分,毒品種類迥異,實難以被告於本件毒品郵包抵臺「後」三個月,尚具持有、施用與本件毒品郵包內毒品種類「相異」之第三級毒品等事實,反向推論其有訂購本件毒品郵包或提供收件資料等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構成要件行為至明。  ㈤綜上各節,本件毒品郵包之收件姓名及地址,固填載為與被 告英譯姓名相似之名、被告擔任負責人之桔榞公司登記地址,然依卷內證據,尚難認定被告與某成年人具運輸第三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意旨,當無從遽以此等罪責相繩。 六、從而,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然所提證據未能證明被告與運輸本件毒品郵包來臺之某成年人,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致使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益雄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粟威穆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一:扣案物品目錄 編號 扣案物品 名稱 數量/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 扣押地點 備註 1 疑似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之粉末 3包 略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高雄郵件處理中心 ①原高雄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偵一卷第47頁) ②編號A1至A3,隨機抽取編號A1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2-Amino-1-(4-bromo-dimethoxyphenyl)ethanone)成分,純度約50% ③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3均含2-胺基-1-(4-溴-二甲氧基苯基)乙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5公克 ④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2 毒品咖啡包 (外觀:大力水手) 17包 吳苙榞 高雄市○○區○○路00○00號(桔榞公司登記址)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一卷第27頁) ②編號B1至B17,經檢視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61.71公克(包裝總重約19.5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42.16公克 ③隨機抽取編號B5鑑定:經檢視内含紫色粉末,淨重2.95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2.60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7% 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17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95公克 ⑤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3 毒品咖啡包(外觀:檸檬堂) 5包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一卷第27頁) ②編號C1至C5,經檢視均為深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26.81公克(包裝總重約5.75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1.06公克 ③隨機抽取編號C3鑑定:經檢視內含綠色粉末。淨重4.12公克,取0.49公克鑑定用罄,餘3.6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6% ④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C1至C5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6公克 ⑤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4 毒品咖啡包(外觀:SUPERME) 1包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一卷第27頁) ②編號D1:經檢視為黑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驗前毛重5.55公克(包裝重1.61公克),驗前淨重3.94公克。取0.41公克鑑定用罄,餘3.53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0.19公克 ③參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偵一卷第9-11頁) 5 愷他命 2包 ①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一卷第27頁) ②檢出愷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235公克、0.086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0.221公克、0.074公克) ③參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二卷第105頁) 6 電子磅秤 1台 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一卷第27頁) 7 施用器具 1組 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偵一卷第27頁) 附表二:偵查卷內之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本件毒品郵包、郵包內毒品及現場蒐證之照片 偵一卷第49-55頁 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2月27日刑理字第1136022176號鑑定書 偵一卷第9-11頁 3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0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0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偵二卷第105頁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一卷第23-27頁 5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刑事案件移送書 偵一卷第45-46頁 6 高雄關扣押貨物暨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偵一卷第47頁 7 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偵辦「Li Yung Wu」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書 他卷第5-8頁 附表三: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249號 他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747號 偵二卷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965號 偵一卷 4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9號 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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