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SDM-113-訴-302-202503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曼綾 選任辯護人 劉怡廷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呂育靜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25860號、112年度偵字第30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呂育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曼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 2年7月26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具保人呂育靜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切結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見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5860號卷第25至31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302號審理中,本院傳喚被告黃曼綾及通知具保人呂育靜應偕同被告黃曼綾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傳票及通知書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黃曼綾及具保人呂育靜之住所,並於114年1月17日均由渠等同居人陳素美簽收,均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詎被告黃曼綾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呂育靜亦未偕同被告黃曼綾到庭,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又查渠等無遷移戶籍且均未在監在押,有被告及具保人呂育靜之送達證書、本院114年3月12日之刑事報到單、在監在押簡表、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1、315、319、321、323、335及339頁);再被告黃曼綾現因他案為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中,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41頁)。綜上,足認被告黃曼綾顯已逃匿,依照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呂育靜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