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18
案號
KSDM-113-訴-309-2025021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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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456號、113年度偵字第15832號),被告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明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0日訊問程序中,坦認被訴事實而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卷第243頁),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被告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43頁),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