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SDM-113-訴-369-2025033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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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子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民國114年3月17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翁子傑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14時30分在本院 刑事第15法庭開庭審理。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 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亦有明文。查,被告翁子傑妨害秩序等案件,因有上開情事,且仍有調查之必要,故應撤銷本院114年3月17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