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M-113-訴-409-20250303-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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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劉季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56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394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季昆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劉季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 偵查中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13年2月1日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在高雄市○○區○○路00號及限制出境、出海,由被告自行於同日繳納保證金15萬元後獲釋乙節,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憑。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114年2月5日審判程序到庭,經依法拘提亦無所獲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拘提函稿、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14年2月20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470438100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佐。而被告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足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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