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M-113-訴-440-2025010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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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鑫 黃晉佑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 字第2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晉佑、朱建鑫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同年月2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秋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