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SDM-113-訴-451-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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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享倫 義務辯護人 黃頌善律師 被 告 王瑀謙 林建彰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9682號、113年度偵字第9728號、113年度偵字第9874號、113 年度偵字第9875號、113年度偵字第11828號、113年度偵字第101 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被訴毀棄損壞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14日宣判。茲因告訴人曾順興、鄺書函於114年2月25日就被告楊享倫、林建彰被訴毀棄損壞部分撤回告訴,爰就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被訴毀棄損壞部分裁定再開辯論。被告楊享倫、王瑀謙、林建彰被訴其他部分則依原定程序辦理,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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