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DM-113-訴-502-2025011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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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V000-B112249Z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179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AV000-B112249Z犯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又犯製造竊錄他人 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 容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未扣案儲存於雲端帳戶內之如附表一 編號3、5所示錄影檔案均沒收。 事 實 一、代號AV000-B112249Z號之成年人(下稱甲男,姓名年籍及住 所均詳不公開卷A卷第2頁)曾係乙女(已成年,姓名年籍詳不公開卷A卷第12頁)之男友,兩人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甲男在與乙女交往期間,竟各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其住所(詳不公開卷A卷第2頁戶籍地)內,乘乙女不注意之際,無故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手機,竊錄乙女如附表一所示之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及影片。 二、甲男未經乙女同意,竟各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於如附表 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在其上開住所內,乘乙女不注意之際,無故以附表三編號2所示手機攝錄乙女如附表二所示之性影像。 三、甲男另基於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 內容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8年2月21日22時54分許至112年2月9日間某時(刑法第28 章之1增訂前),將其竊錄之乙女如附表一編號3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上傳至其Google帳號「magiZ000000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內而存放,以此方式製造其竊錄乙女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 ㈡於111年12月28日凌晨0時9分許至112年2月9日間某時(刑法 第28章之1增訂前),將其竊錄之乙女如附表一編號5之非公開活動影片,上傳至其Google帳號「Z0000000000000il.com」之雲端硬碟內而存放,以此方式製造其竊錄乙女非公開活動之內容。 四、嗣經乙女於112年6月23日凌晨4時28分許,察看存放甲男手 機內之日常生活照時,始發覺附表一、二所示照片及影片,進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乙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規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 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法院於受理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 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以電磁紀錄攝錄他人性影像罪等刑事案件,所製作之裁判書,若未隱匿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並未違法。惟本院為達保護告訴人乙女之隱私及名譽,避免告訴人乙女受到二度傷害之目的,爰類推適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對於被害人身分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均不予揭露,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甲男(下稱被告)所均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 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係依前條規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其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所定原不受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且檢察官、被告均對於卷內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無事證顯示有何違法取得或類此瑕疵之情,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40至41頁、本院訴字卷第32至3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女(下稱乙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卷第37至40頁),並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察官勘驗告訴人提出影像光碟筆錄、檢察官勘驗112數採助81數位採證光碟筆錄、數位採證光碟勘驗筆錄附件、附表一、二影像翻拍照片及蒐證光碟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至31頁、彌封袋之不公開卷)。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另就犯罪事實三所示,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供稱:我 忘記何時將附表一編號3、5所示影片上傳至雲端硬碟等語(見偵卷第40至41頁、本院訴字卷第32至33頁),然刑法增訂第28章之1之規定,於112年2月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其中刑法第319條之3增訂重製性影像部分,本案被告將原竊錄附表一編號3、5所示影片上傳雲端,其行為無非係製造相同於附表一編號3、5所示影片內容,而該當刑法315條之2第3項規定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內容罪,及新增訂刑法第319條之3增訂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他人性影像之電磁紀錄罪,其製造上開新電磁紀錄之時間不明,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並無選科拘役、罰金之規定,顯較不利於被告,然此部分既無法證明被告係在新法增訂後始將附表一編號3、5影片上傳於雲端硬碟,故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當認被告係於竊錄影片後至新增訂之刑法319條之3規定生效前上傳雲端硬碟,公訴意旨認上傳時間為112年6月23日凌晨4時42分許前,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各次犯行,洵堪認定, 應均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附表一所示行為後,刑法增訂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並於112年2月8日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被告無故攝錄乙女如附表一所示部位之性影像,固該當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惟被告行為時亦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經比較適用新舊法結果,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之法定刑並無選科拘役、罰金之規定,故修正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論處。 ㈡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固於112年12月6日修 正公布,同年月0日生效施行,其中第3條第2款就「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之部分,並無不同,此次修正對被告所涉犯行不生有利不利之影響,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 ㈢刑法第315條之2規定固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 日生效施行,其中第3項部分並無修正,此次修正對被告所涉犯行不生有利不利之影響,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現行刑法第第315條之2之規定。 二、論罪及罪數: ㈠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 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家庭暴力罪,則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2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乙女曾為同居男女朋友,彼此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三所為,亦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該條文並無罰則規定,是被告上開各犯行,均應依刑法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一)部分,均係犯刑 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二)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就犯罪事實欄三㈠部分,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內容罪;就犯罪事實欄三㈡部分,犯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內容罪。 ㈢被告附表一所示5次犯行、附表二所示3次犯行及犯罪事實欄 三所示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 之保護,為滿足個人私慾,即率爾以附表三所示手機竊錄乙女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部位,及攝錄性影像,嚴重侵害乙女個人隱私,造成乙女難堪、羞憤暨害怕如附表一、二所示影片有外流之風險等精神上痛苦,其行為實值非難;且迄未與乙女成立調解,適時填乙女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本院訴字卷第60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主文欄及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所犯上開10罪之罪質、動機相同,且前後犯罪時間均在與乙女交往期間等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10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後段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手機,為被告所有且用以竊錄附表 一所示乙女之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業經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見警卷第5至6頁),是該行動電話內有竊錄本件非公開活動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應依刑法第315條之3沒收之。其中被告所竊錄乙女之非公開活動內容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照片、影片,均為上開沒收效力所及,自無再為沒收之實益與必要,併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手機,為被告所有且用以攝錄如附 表二所示乙女之性影像,此經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見警卷第5至6頁),是該行動電話內有竊錄乙女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應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沒收之。其中被告所攝錄乙女之性影像之照片、影片,亦為上開沒收效力所及,自無再為沒收之實益與必要,併此敘明。 三、另被告上傳儲存於雲端帳戶內之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錄影 檔案,雖未據扣案,仍應適用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錄本案法條】 刑法第315之1條第2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5條之2: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2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2款竊錄之內容者,依 第1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9之1條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 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影像內容 影像出處備註 主文 1 107年11月18日6時3分許 乙女穿著內褲睡覺之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40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8年1月22日某時 乙女生殖器之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41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8年2月21日22時54分許 乙女裸胸為甲男口交之數位影片 不公開卷A卷第33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0年7月9日凌晨1時11分許 乙女洗完澡全裸走出浴室之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42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12月28日凌晨0時9分許 乙女為甲男口交之數位影片 不公開卷A卷第34頁 AV000-B112249Z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影像內容 影像出處備註 主文 1 112年3月19日1凌晨1時26分許 乙女上身未穿衣服,僅穿著內褲並手抱胸之性影像數位照片 不公開卷A卷第35頁 AV000-B112249Z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3月21日23時27分許 乙女裸露胸部並為甲男口交之性影像數位影片 不公開卷A卷第31頁 AV000-B112249Z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7月6日6時許 乙女穿著內褲裸露大腿根部睡覺之性影像數位影片 勘驗筆錄附件第1頁 AV000-B112249Z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牌、顏色及數量) 備註 1 品牌:Xiaomi black shark2、黑色手機1支 不公開卷A卷第14頁 2 品牌:ASUS ROG7、黑色手機1支 不公開卷A卷第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