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DM-113-訴-538-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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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洧榤 選任辯護人 曾國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熊凱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20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3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 13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7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998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113年度偵字第1201號、113年度偵字第11 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何洧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一及附表 二編號3至7、9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熊凱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㈡1),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㈡2),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犯罪事實二㈡3),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上開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禁藥罪所處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部分(犯罪事實二㈡1、2),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四、扣案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附表三編號1、3 、4、12、14至1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關於何洧榤部分:  ㈠何洧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執行完畢,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9、2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日7時至8時之間,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何洧榤知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第三級毒品,並可預見其所取得之毒品咖啡包極可能混合不同種類之毒品成分,竟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或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向熊凱賢無償取得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之咖啡包18包(成分詳見附表一)而持有之,欲伺機販售與不特定之人。然於尚未出售前,因員警知悉何洧榤及熊凱賢涉嫌毒品、槍砲情事,因而於112年12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進而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員警將何洧榤帶回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後,於員警未發覺前,其主動向員警供承其有上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情事,自首接受裁判。 二、關於熊凱賢部分:  ㈠熊凱賢(涉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業已另行起訴) 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9日執行完畢,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57、1798、2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於112年12月13日8時4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 0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⒉於113年3月15日晚間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 0號居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熊凱賢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之第二級毒品,亦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而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之咖啡包,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亦屬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依法不得轉讓,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⒈熊凱賢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偽藥 即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日2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施用的量)及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一次施用的量)予黃雅春施用。  ⒉熊凱賢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12年12 月14日6時許,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施用的量)予王巧鈴(原名楊麗馨)施用。  ⒊熊凱賢基於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轉讓偽藥 即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及第三級毒品而混合兩種以上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2月14日前某日,在其當時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無償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及僅含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及混合含有Mephedrone(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共18包(成分詳見附表一)予何洧榤。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前鎮分局、三民第一 分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各項傳聞證據,雖係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然均經檢察官、被告何洧榤、熊凱賢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267至268頁),復審酌該等證據方法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前開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何洧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6月13日執行完畢,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79、23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熊凱賢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9日執行完畢,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257、1798、20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何洧榤、熊凱賢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被告何洧榤: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部分,業據被告何洧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一卷第3至5、7至8、9至12頁、偵一卷11至14頁;本院卷第115、267頁),並有鑑定許可書(警一卷第4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23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尿液代號:Y112571)(警五卷第53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警五卷第55頁)、112年12月1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扣案物照片及初步檢驗報告單(警六卷第39至43頁)在卷可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將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咖啡包、附表二編號所示白色結晶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可佐,足徵被告何洧榤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被告何洧榤於偵查時供稱:附表一的咖啡包是我跟熊凱賢拿 來想要販售,賺一些錢來買自己的吃的毒品,我的手機裡有一些購毒者的聯絡方式,他們如果想要買就會跟我聯繫等語(見警一卷第10至11頁、偵一卷第12至13頁)。據此,被告何洧榤為賺取自己將來得以購毒施用之錢財,而向被告熊凱賢拿取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後欲販賣予不特定人,故被告何洧榤持有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顯係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意為之甚明。 二、關於被告熊凱賢:  ㈠上開犯罪事實二㈠部分,業據被告熊凱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二卷第3至5、7至8、9至14、19至23頁、偵四卷第75至79頁、聲羈卷第15至18頁;本院卷第115、267頁),並有鑑定許可書(警六卷第6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八隊23分隊偵辦毒品案尿液採證代碼對照表(警六卷第65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警六卷第67頁)、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警四卷第15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四卷第17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R00-0000-000尿液檢驗報告(偵六卷第7頁)在卷可憑,足徵被告熊凱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上開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業據被告熊凱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 均坦承不諱(警二卷第3至5、7至8、9至14、19至23頁、偵四卷第75至79頁、聲羈卷第15至18頁;本院卷第115、267頁),核與證人黃雅春、王巧鈴(原名楊麗馨)、何洧榤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偵四卷第7至9、25至29頁、第31至33、53至57頁、偵一卷第11至14頁),並有112年12月14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扣案物照片及初步檢驗報告單(警六卷第39至43頁)在卷可憑,復有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物可資佐證,且將如附表一所示扣案咖啡包、附表三編號所示白色結晶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一及附表三編號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可佐,足徵被告熊凱賢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關於被告何洧榤:  ⒈核被告何洧榤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為其後之施用毒品罪吸收,不另論罪。  ⒉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 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附表一編號7至8部分)。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何洧榤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部分(即附表一編號7至8部分),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何洧榤此部分罪名供其答辯(本院卷第266頁),而無礙被告何洧榤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㈡關於被告熊凱賢:  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 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又按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是甲基安非他命雖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但其亦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禁藥」,而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者,藥事法第83條亦定有處罰明文。故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予成年人,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89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定有明文,而依行政院發布之「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上,即應加重其刑至2分之1。查本案被告熊凱賢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予黃雅春、王巧鈴之犯行,無證據證明其轉讓數量達前開應加重其刑之標準,應認其各所轉讓僅供1人吸食1次之數量,均應未逾10公克,而被告熊凱賢轉讓6包甲基安非他命予何洧榤部分,經鑑定單包檢驗前純質淨重為1.432公克,上開6包顯未逾10公克,亦不得依該標準加重其刑,且受讓之人均為成年人,不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規定,依照前開說明,被告熊凱賢此部分所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⒉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 氯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若非循合法管道取得,亦屬藥事法所稱之偽藥,依法不得轉讓。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之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8條第3項及第9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重本刑為四年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最重本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屬處罰轉讓第三級毒品之規定。故行為人轉讓行為同時該當於上開二罪,屬法條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法等法理,擇一處斷;比較上開規定之法定本刑,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較重,依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自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熊凱賢轉讓予黃雅春、何洧榤之毒品咖啡包,難認係循合法管道向藥品公司購得,復無從證明係自國外非法輸入之禁藥,應屬違法製造之偽藥,依照前開說明,應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  ⒊被告熊凱賢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熊凱賢施用毒品前所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為其後之施用毒品罪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二㈡2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就犯罪事實二㈡1、3所為,分別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偽藥罪。至被告熊凱賢就犯罪事實二㈡各次所犯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既已適用藥事法加以處罰,則其為轉讓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即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而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禁藥之明文,亦即持有禁藥並未構成犯罪,亦無轉讓之高度行為吸收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4076、6613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62號判決要旨參照),併予說明。起訴書漏未論及被告熊凱賢此部分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偽藥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熊凱賢此部分罪名供其答辯(本院卷第266頁),而無礙被告熊凱賢訴訟防禦權之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罪數:  ㈠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何洧榤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賣 而第三級毒品、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二㈡1、3部分,被告熊凱賢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偽藥罪,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轉讓禁藥罪處斷。  ㈢被告何洧榤所犯上開2罪、被告熊凱賢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及減輕  ㈠關於被告何洧榤:  ⒈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何洧榤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除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外,並加重其刑。  ⒉刑之減輕事由:  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何洧榤就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刑法第62條自首:   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 罪;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則重在憑藉行為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案件儘速確定。二者之立法目的不同,適用要件亦異,且前者為得減其刑,後者為應減其刑,乃個別獨立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若認行為人同時存在此二情形,除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外,尚得依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遞減其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員警於112年12月14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告何洧榤與被告熊凱賢同居之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居處執行搜索,被告何洧榤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尚未經警方發覺,警方斯時並無確切之根據因而對被告何洧榤為本案犯行產生合理之懷疑,且警方於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時,從客觀扣案物之數量,顯無事證得以產生被告持有之目的係為轉手販賣予第三人之懷疑,而被告何洧榤於112年12月15日8時43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供稱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係準備拿來賣給別人等語(見警一卷第10頁),可認被告何洧榤自行向犯罪偵查人員揭露尚未被發覺之本案犯罪事實二㈡犯行,核與自首之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⑶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減免其刑規定,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本案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來源之對向性正犯(如毒品之來源或上游),或本案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者的相關資料,使具有調查或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屬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8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何洧榤於於112年12月15日8時43分許製作警詢筆錄時,供稱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來源為被告熊凱賢等語(見警一卷第10頁),而經警方於同日8時46分許對被告熊凱賢製作警詢筆錄時,經警詢問「據何洧榤在本大隊第三次筆錄之供述(112年12月15日8時43分),他的毒品來源係向你拿來賣,是否屬實?」,被告熊凱賢供稱:我有拿給他(見警二卷第13頁),被告熊凱賢即因上情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此有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1頁),嗣亦因轉讓附表一所示之物予被告何洧榤而經起訴(即犯罪事實二㈡3),堪認偵查機關係因被告何洧榤之供述,始知悉毒品來源為被告熊凱賢,進而查獲被告熊凱賢為本案轉讓禁藥、偽藥之正犯,應認被告何洧榤就犯罪事實一㈡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⑷被告何洧榤於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有前揭加重及3種減刑事由 ,依刑法第70條、71條第1項規定,先加重再遞減輕其刑。  ㈡關於熊凱賢之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  ⒈累犯:   被告熊凱賢前因運輸毒品、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 度簡字第5436號、105年度簡字第242號、105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3年8月(4罪)、5月、6月,復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61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10年2月20日保護保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5罪,均符合累犯之要件。審酌被告熊凱賢所犯本案犯罪事實二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顯見被告熊凱賢未因前案刑罰執行後有所警惕,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犯罪情節,並無量處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且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其刑之情形,再參以其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被告熊凱賢轉讓同屬禁藥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偽藥 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氯甲基卡西酮」予成年人,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而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已如前述,自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要旨參照)。  ⒊被告熊凱賢於犯罪事實二㈡部分,有前揭加重及減刑事由,依 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何洧榤、熊凱賢均明知甲 基安非他命、毒品咖啡包對於人體健康之戕害甚深,仍漠視毒品危害性及法令禁制而為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其中被告熊凱賢更為轉讓禁藥、偽藥之犯行,被告何洧榤進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不僅危害他人身心健康,更助長毒品泛濫,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何洧榤、熊凱賢均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素行難認為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熊凱賢涉及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惟念及被告何洧榤、熊凱賢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何洧榤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熊凱賢所轉讓之毒品數量均非鉅;暨被告何洧榤、熊凱賢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涉及被告何洧榤、熊凱賢隱私,不予揭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一、三項所示之刑,併就施用毒品所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熊凱賢所涉施用毒品2罪【犯罪事實二㈠】、轉讓禁藥2罪【犯罪事實二㈡1、2】之犯罪類型相同、犯罪時間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性高,兼衡被告熊凱賢之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三項後段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部分  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經檢驗結 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附表二編號1、2及附表三編號20備註欄之鑑定報告在卷足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就附表二編號1、2於主文第二項、附表三編號20部分於主文第四項分別宣告沒收銷燬。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爰與所包裝之毒品整體同視,併予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犯第5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10所示之行動電話2支屬被告何洧榤所有,且其於偵查中自承手機預備作為聯繫販毒之用(見偵一卷第13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刑法第38條第1項:   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同此意旨)。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咖啡包、附表三編號14至16,經送鑑定抽驗結果如附表一、附表三編號14至16所示,確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審酌其餘未經檢驗之咖啡包,與經抽驗之咖啡包外觀均相同,堪認扣案咖啡包均含有相同之毒品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在卷可查,均屬違禁物,除鑑驗用罄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就附表一部分於主文第二項、附表三編號14至16部分於主文第四項分別宣告沒收。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至7,係被告何洧榤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用之物(見本院卷第291至29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主文第二項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4及12所示之物,係被告熊凱賢所有 並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見本院卷第290至29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主文第四項宣告沒收。  ㈣其餘如附表二編號8、11及附表三編號2、5至11、13、17至18 、21至25所示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被告何洧榤、熊凱賢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熊凱賢轉讓禁藥、偽藥及被告何洧榤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等犯行有關,爰均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㈤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 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經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9所示之一粒眠2顆,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檢出第三級毒品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惟其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銷燬之第三級毒品,爰不另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婉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姜麗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 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何洧榤遭扣案之咖啡包(共18包,估算純質淨重未達5 公克)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清冠一號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3.975公克、檢驗前淨重2.451公克、檢驗後淨重2.032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5.08%,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4公克。  2 AMERICAN EXPRESS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4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4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4.041公克、檢驗前淨重2.484公克、檢驗後淨重2.061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7.28%,檢驗前純質淨重0.181公克。 3 魷魚遊戲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2.610公克、檢驗前淨重1.321公克、檢驗後淨重0.842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5.69%,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75公克。  4 黑白塗鴉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6.440公克、檢驗前淨重4.999公克、檢驗後淨重4.544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10.53%,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526公克。 5 無印良品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檢驗前毛重4.462公克、檢驗前淨重3.124公克、檢驗後淨重2.631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4.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28公克。  6 EVISU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檢驗前毛重2.620公克、檢驗前淨重1.659公克、檢驗後淨重1.245公克)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12.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9公克。  7 相思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①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②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2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2包抽驗1包、潮解、檢驗前毛重2.221公克、檢驗前淨重1.084公克、檢驗後淨重0.653公克檢出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因未建立相關檢測方法,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③單包Mephedrone純度9.3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101公克。   8 粉紅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①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②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希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③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Chloromethcathinone)】 4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4包抽驗1包、已潮解、檢驗前毛重1.685公克、檢驗後毛重1.585公克因檢體已完全潮解,無法秤其檢驗前後淨重)  附表二:何洧榤其餘遭扣案之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安非他命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6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6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2.025公克、檢驗前淨重1.777公克、檢驗後淨重1.754公克) 2 綠色藥錠 【檢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七卷第51至59頁;檢驗前毛重1.229公克、檢驗前毛重1.229公克、檢驗前淨重1.021公克、檢驗後淨重0.173公克) 3 空夾鏈袋 1包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4 摻食器 2支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5 電子磅秤 1台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6 玻璃球 5顆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7 毒品吸食器 2組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8 K盤(含刮片) 1組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9 IPHONE手機 (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0 紅米手機 1支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1 研磨機 1台 何洧榤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附表三:熊凱賢所有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吸食器 2組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 K盤 2盒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3 電子磅秤 3台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4 夾鏈袋 1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5 毒品咖啡包包裝袋 4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6 爪刀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7 折疊刀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8 即溶咖啡包 【檢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 7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9 草莓果汁粉 【未檢出毒品成分】 5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10 草莓果凍粉 【未檢出毒品成分】 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11 可可粉 【檢驗出咖啡因(Caffeine)成分】 1罐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 12 摻管 2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3 筆記本 3本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4 小熊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11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4.896公克、檢驗前淨重3.514公克、檢驗後淨重3.082公克) 15 白色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3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3包抽驗1包、檢驗前毛重2.765公克、檢驗前淨重1.800公克、檢驗後淨重1.380公克) 16 米妮包裝毒品咖啡包 【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檢驗前毛重3.456公克、檢驗前淨重2.600公克、檢驗後淨重2.177公克) 17 綠色藥丸 【未檢出毒品成分】 3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8 白色藥丸 【未檢出毒品成分】 2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19 一粒眠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 2顆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檢驗前毛重0.871公克、檢驗前淨重0.358公克、隨機取1顆、檢驗後淨重0.179公克) 20 安非他命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2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②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00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六卷第49至55頁;2包抽1包、檢驗前毛重3.062公克、檢驗前淨重2.805公克、檢驗後淨重2.785公克) 21 電棒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2 鋼珠 1瓶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3 疑似土製鋼珠炸藥 3個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4 鞭炮 1包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六卷第25至37頁) 25 iPhone手機(IMEI:00000000000000) 1支 熊凱賢 ①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一卷第83至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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