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訴-549-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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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偉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偉銘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偉銘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罪嫌、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本案業經院檢至少通緝2次,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本案其他被告均已審結,被告自民國110年至今,仍有逃亡經多次通緝之情形,未予以羈押,顯難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13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而被告業於113年12月2日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崗字第6804號、第6803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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