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3-訴-560-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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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煜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 5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林煜文部分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 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煜文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4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就被告林煜文部分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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