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訴-567-202412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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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英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8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英哲於下列時間,在高雄市○○區鎮○ 街00巷00號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建誌、楊水成:㈠於民國113年5月22日17時3分、5月26日20時45分,販賣海洛因予黃建誌施用,每次得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㈡於113年5月22日16時12分、5月23日17時29分,販賣海洛因予楊水成施用,每次得款1,000元。因認被告所為,均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上開公訴意旨欄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1月18日繫屬本院等情,有起訴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11月15日雄檢信珍113偵18914字第1139095521號函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可稽。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同日死亡乙節,亦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本院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期正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陳鑕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