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M-113-訴-94-20241021-3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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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被 告 廖偲妤 義務辯護人 洪鐶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13年6月3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參仟伍元』更正 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新臺幣參仟 伍元』部分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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