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重訴-10-2024120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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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權 義務辯護人 李嘉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5319號、第15320號、第26591號、第4208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前以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認其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持有非制式衝鋒槍及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持有子彈、同條例第13條之1第4項之非法寄藏、持有子彈主要組成零件、同條例第7條第2項之非法出借非制式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2項之非法出借子彈等罪嫌,而向本院提起公訴。惟查被告業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死亡,有其全戶戶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葉芮羽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