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DM-113-重訴-21-2025030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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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UR CIGDEM 選任辯護人 顏子涵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UR CIGDEM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DUR CIGDEM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晚上搭飛機入境高雄小 港機場時,經查獲筆電包內夾藏海洛因3包(毛重2640公克) ,而經起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 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暨經本院於113年8月16日訊問後,認為被告雖否認犯罪,但有起訴書所列證據可佐,犯罪嫌重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且被告在台灣沒有親友,也無法具保,又為外國籍人士, 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自113年8月16日起羈押3個月(詳重訴一卷19、25至31頁),及自113年11月1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詳重訴一卷197至203、227至229頁),暨自114年1月1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詳重訴一卷309至315頁)。 二、爰因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3月6日訊 問時,被告及辯護人略稱: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詳重訴二卷101至103頁)。酌以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必要,應自114年3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