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DM-113-重訴-26-20241227-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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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E MA THANAWAT(中文名:馬他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綺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259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AE MA THANAWAT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SAE MA THANAWAT(中文名:馬他威)前經法官訊問後 ,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4年1月10日屆滿,因被告所涉運 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審理後認事證明確,已於113年12月6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6月(判決尚未確定),且經本院於延押程序訊問被告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是否延長羈押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2頁)。本院審酌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且經本院依法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已屬長期徒刑之重刑,考量趨吉避凶、不甘受罰、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且被告係泰國籍人士且定居於泰國,在臺灣並無住居所,自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參以本案運輸毒品數量甚鉅,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是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復有其必要,亦符合比例原則、最後手段性原則。準此,本件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1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