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M-113-重訴-27-20250114-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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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勝威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0樓(高雄○○○○○○○○) 指定辯護人 洪鐶珍律師 具 保 人 譚以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譚以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勝威於本案偵查中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保 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譚以婕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被告經本院合法傳訊(被告警、偵所留之地址均遭退回,後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並經本院請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被告仍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到庭,且業於民國113年2月9日出境至今未回,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之裁定及公告、本院114年1月10日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被告李勝威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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