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M-113-金易-21-20250214-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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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鋐 選任辯護人 楊鎮謙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642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育鋐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進行審判程序,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6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