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M-113-金易-7-20241119-1

字號

金易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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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第18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瑞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2號),惟被告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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