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3-金簡上-121-20241101-1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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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國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3月28日113年度金簡字第23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144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江國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1月28日宣判,茲因被告庭後補陳刑事請假狀敘明於審判當日因另案為警帶同製作警詢筆錄而請假,是被告係有正當理由未於審判期日到庭,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