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M-113-金簡上-121-20241231-2

字號

金簡上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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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國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3月28日113年度金簡字237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44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江國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月16日宣判,茲因本院於113年12月26日收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113年度偵字第38693號),認被告本案交付同一帳戶之行為,另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該部分與本案犯罪間屬於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移送併案審理,致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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