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M-113-金簡-1250-20250321-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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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茲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6494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82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茲翰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徐茲翰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 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而提供三個以上帳號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16日15時30分許、113年5月19日13時30分許,至高雄市○○區○○○路00○00號空軍一號高雄總站,將其所有之高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翰高雄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翰台新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翰台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茲翰郵局帳戶),及其父徐從洲(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從洲郵局帳戶)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徐從洲土銀帳戶,以下合稱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以寄送之方式,提供予LINE暱稱「李妙雪」之人使用,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李妙雪」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蕭恩加、劉子筠、廖顗嫻、林志勳、胡瑀倢、李珮禎、廖易承(下稱蕭恩加等7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本案6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蕭恩加等7人發覺有異始悉受騙,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徐茲翰固坦承有交付本案6帳戶予他人之事實,惟 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113年5月14日我在Instagram上看到家居風情的抽獎活動,我有參加抽中新臺幣(下同)11萬元,對方說要匯錢給我,後來說匯款失敗要我聯繫專員,專員LINE暱稱「陳明志」,「陳明志」要我轉帳到「陳明志」指定的帳戶,我依照「陳明志」的指示轉帳102萬8,044元,後來「陳明志」跟我說我的錢都卡在類似金管會的地方,需要提款卡做數據更新才能拿回我的錢,叫我聯繫LINE暱稱「李妙雪」,我就依照「李妙雪」指示寄出我自己的4張卡片。後來又說需要家人的卡片來接收這筆款項,我才會寄出父親徐從洲的郵局、臺灣土地銀行2張卡片。我開始時沒想到帳戶會被用作不法用途,只是想拿回我自己的錢,我是被對方話術所騙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將本案6帳戶之提款卡寄予LINE暱稱「李 妙雪」之人,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證人徐從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提供其與LINE暱稱「金融卡雲端櫃檯」、「陳明志」、「李妙雪」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參,堪以認定。而本案6帳戶資料已由「李妙雪」收受,供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取詐騙蕭恩加等7人款項及提領之用等情,業據告訴人蕭恩加等7人各於警詢中證述綦詳,並有蕭恩加等7人提供之網路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廖易承之電支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本案6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附卷可佐。是被告確有交付本案6帳戶之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 ,其中增訂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準此,依被告自陳:我在IG上看到抽獎活動,我有參加抽中11萬元,對方說要匯款給我後來說匯款失敗,要我聯繫專員陳明志,陳明志要我轉帳到指定帳戶,後來要我聯繫專員李妙雪,李妙雪要我寄提款卡給他,說我的錢都卡在類似金管會的地方,說需要提款卡做數據更新才能拿回我的錢等語(見警卷第5至6頁、偵卷第44至45頁、併偵卷第24頁),可知被告為領取獎金先依指示匯款,後為取回先前匯款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之行為,均已逸脫一般商業習慣,非屬前述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又佐以被告出生於88年次,大學畢業,並有1年多工作經驗(見偵卷第45頁),係具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竟為謀取11萬元之獎金而率然依指示匯款102萬8,044元,並交付本案6帳戶資料予素不相識且無信賴關係之人使用,此實嚴重悖於一般商業習慣及常理。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告已該當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即現行法第22條)規定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之構成要件甚明。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 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將原訂於第15條之2之規定條次變更至第22條,且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之文字,酌為第1項本文及第5項之文字修正,即將原第1項本文「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原第5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修正為「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所犯法條係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仍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附此敘明。 ㈡再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行,不適用其行為時「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自白減輕規定,雖此部分規定本次同有修正,仍不在新舊法比較之列,附此敘明。 ㈢核本件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又被告分別於113年5月16日、19日寄送本案6帳戶提款卡之行為,從客觀上觀察係於同一案件中,欲達同一目的而為,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且各動作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而接續地侵害同一法益所為,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單一之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聲請意旨漏未論及接續犯部分,應予補充。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4年度偵字第82號),因被告所犯與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案件,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合併審理。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又所提供之帳戶流入詐欺集團,並經詐欺集團用以向蕭恩加等7人實施詐欺,進而助長犯罪歪風,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不法罪責內涵應屬較低,復考量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及如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雖有向蕭恩加等7人詐得如附表所 示之款項,然被告僅係提供本案6帳戶資料,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不法利益,爰不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魏豪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筱茜移送併 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民國)及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蕭恩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8時8分許起,假冒買家(旋轉拍賣平台帳號「sophieeele78239」)等以平台私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思秋」、「Carouse11 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林家明」)與蕭恩加聯繫,佯稱:無法下單,因賣場有風險導致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匯款完善授權云云,致蕭恩加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8時40分 4萬9,987元 徐兹翰所有之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18時42分 4萬9,985元 113年5月16日19時53分 2萬9,985元 徐兹翰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20時5分 3萬元 113年5月16日20時8分 3萬元 2 劉子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7時56分許起,假冒買家(臉書帳號「林延輝」)等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延輝」、「陳明偉」)與劉子筠聯繫,佯稱:因賣家賣貨便帳戶遭凍結無法下單,須依指示匯款以解除云云,致劉子筠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8時42分 4萬9,989元 徐兹翰所有之高雄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3 廖顗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2時17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qinhelimy」)、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斌」)與廖顗嫻聯繫,佯稱:中獎獎金已入帳,若未收到獎金,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處理云云,致廖顗嫻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8時51分 5萬元 徐兹翰所有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18時55分 4萬9,985元 113年5月16日19時26分 2萬6,985元 徐兹翰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4 林志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18時28分許起,假冒丸龜製套工作人員、兆豐銀行許姓專員,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通訊軟體LINE(暱稱「兆豐銀行24小時工程部」)與林志勳聯繫,佯稱:因系統錯誤將告訴人加入高級會員,每月將自動扣款會員費,須依指示辦理止付手續云云,致林志勳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9時17分 4萬9,987元 徐兹翰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16日20時34分 2萬9,985元 徐兹翰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5 胡瑀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6日某時許起,假冒買家(拍拍圈網站帳號不詳)等以平台私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詳,自稱中信銀行員徐紹軒)與胡瑀倢聯繫,佯稱:無法下單,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做銀行認證云云,致胡瑀倢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16日19時29分 4萬9,977元 徐兹翰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6 李珮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0日20時52分許起,假冒買家等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Carouse11 TW線上客服」、「客服專員-林家明」)與李珮禎聯繫,佯稱:無法下單且買家資金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以解除云云,致李珮禎陷於錯誤,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21日2時11分 9,986元 徐從洲所有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453號 113年5月21日2時12分 2萬9,987元 113年5月21日2時21分 2萬9,987元 7 (併辦部分) 廖易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IG(帳號不詳)張貼抽獎活動之假貼文,廖易承於113年5月15日某時許瀏覽後陷於錯誤,以IG私訊、通訊軟體LINE(對方暱稱「趙世嘉」)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將右列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 113年5月20日13時45分 (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43分) 4萬9,985元 徐從洲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5月20日13時46分 (併案意旨書誤載為13時45分) 4萬9,9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