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DM-113-金簡-472-20241014-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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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峯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陳正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113年10月7日所為之刑事 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劉家 榮律師、陳正軒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均漏列被告所選任之 辯護人劉家榮律師、陳正軒律師之姓名,爰依前開說明,裁定補充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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