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SDM-113-金簡-548-20241015-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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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人帆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2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人帆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二款之無正當理由 收受對價而提供三個以上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楊人帆辯解之理由,除犯罪 事實欄一第5至6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9至10行「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更正為「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據部分補充「本案富邦帳戶、國泰帳戶、玉山帳戶及台新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另附件附表補充更正為如後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本次修正將原訂於第15條之2之規定條次變更至第22條,且配合修正條文第6條之文字,酌為第1項本文及第5項之文字修正,即將原第1項本文「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原第5項「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修正為「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規定。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1款、第2款之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為收受對價輕率提供本案4個金融帳戶資料予供不明人士使用,且其所提供之帳戶確實流入詐欺集團,用以向告訴人王姵雯、陳長贊、江秀珠、詹登宇、林淑玲、郭玉雯、賴永欣、嚴淳暄、周佩怡、林宥甄(下稱王姵雯等10人)實施詐欺,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確實可議;惟念其就本件犯行較之實際詐騙、洗錢之人,惡性較輕,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迄未與王姵雯等10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提供4個帳戶的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王姵雯等10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又考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新臺幣1萬元報酬,業據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見警卷第17頁、偵卷第40頁),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或追徵。另被告所交付之如附件所示4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手法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姵雯 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羅淮澤」、「黃雅琳」、「林意新」向王姵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裕陽投資」APP投資股票,如欲提領獲利,需再繳付總獲利金額之三分之一云云,致王姵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7日9時27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29分,應予更正) 11萬7,345元 玉山帳戶 2 陳長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5日20時3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展翅天際」、「智能客服」向陳長贊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CoinDCX」交易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長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8日17時51分許 3萬元 富邦帳戶 3 江秀珠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佳琪」向江秀珠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協助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江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9時4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44分,應予更正) 3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1月19日9時5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55分,應予更正) 2萬元 4 詹登宇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上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寧」、「億昇官方客服」向詹登宇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億昇」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詹登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2時23分許 1萬元 富邦帳戶 113年1月19日12時37分許 1萬元 5 林淑玲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前瞻一號」向林淑玲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外匯,透過賺取價差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林淑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8時20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6 郭玉雯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18時47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薪成企劃」向郭玉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郭玉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8時47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7 賴永欣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翔」向賴永欣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squared financial」網站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賴永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8時49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8 嚴淳暄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10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Henry小六」、「DT」向嚴淳暄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協助在「RJVC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嚴淳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9時15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9 周佩怡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19時21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I新趨勢」向周佩怡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Gleneagl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周佩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9時21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0 林宥甄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薪動企劃」、「BJVCK」、「DG」向林宥甄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BJVC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宥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20日18時16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716號   被   告 楊人帆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人帆基於收受對價而交付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3個以上帳 戶,並提供他人使用之犯意,為求獲取新臺幣(下同)1萬元對價,於民國113年1月8日至12日間某日,先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提款卡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星展國際理財」之詐欺集團成員,並透過通訊軟體LINE告知提款卡密碼,復在其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5號住處旁大樓,當面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星展國際理財」之詐欺集團成員,並收取對價1萬元,以此方式將上開帳戶提供予「星展國際理財」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容任該詐欺集團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帳戶,旋遭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姵雯、陳長贊、江秀珠、詹登宇、林淑玲、郭玉雯、 賴永欣、嚴淳暄、周佩怡、林宥甄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楊人帆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交付富邦 、國泰帳戶時是要申請貸款,暱稱「星展國際理財」之人跟我說需要美化帳戶資料,才能把貸款金額拉高,後來因為我急需用錢,對方跟我說如果可以再提供帳戶就可以領取現金1萬元,並在我交付玉山、台新帳戶時當面將1萬元交給我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王姵雯、陳長贊、江秀珠、詹登宇、林淑玲、郭玉雯 、賴永欣、嚴淳暄、周佩怡、林宥甄等遭詐騙匯款至如附表所示銀行帳戶之事實,業據渠等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復有告訴人王姵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陳長贊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江秀珠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匯款明細翻拍照片、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詹登宇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1份、告訴人林淑玲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郭玉雯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賴永欣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嚴淳暄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周佩怡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告訴人林宥甄提出之網路銀行匯款明細擷圖及LINE對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上開富邦、國泰、玉山銀行帳戶確遭詐欺集團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用無訛。 (二)按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增訂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之「 期約、收受對價交付帳戶罪」,其立法理由明示「考量現行實務上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之原因眾多,惡性高低不同,應採寬嚴並進之處罰方式。是以,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以達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個人帳戶、帳號法律上義務之目的,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者,應再重新予以告誡。同時,為有效遏止人頭帳戶、帳號問題,參考日本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針對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增訂獨立處罰之意旨,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者,應科以刑事處罰,是以立法者亦認定「有對價交付帳戶」之惡性較高,故不適用行政告誡先行之規定,而有逕以刑事追訴之必要。另所謂期約,乃指交付帳戶方與收受帳戶方間關於日後收受與交付對價之合意。且僅以日後收受與交付對價之約定即足,即使對價之金額、履行期尚未確定,亦無礙於期約之成立;又所謂對價,則係指交付帳戶方交付帳戶,係出於取得收受帳戶方日後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之意思。本件被告既是為向詐欺集團取得1萬元之報酬,始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主觀上自係基於收受對價之有償意思,客觀上其提供帳戶之行為亦與詐欺集團承諾之報酬存有對價給付關係,並由被告收受該1萬元對價,則依上述說明,被告所為該當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之「收受對價而交付帳戶」行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第2款 之收受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提供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嫌。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萬元,請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提供帳戶之舉措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惟依卷內被告之供述、及其提供與「星展國際理財」之對話紀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資料,並審酌被告無類此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而遭偵查或審理之犯罪紀錄,足認被告所辯因申辦貸款之需而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等語尚堪採信,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本案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是被告欠缺幫助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又報告意旨認被害人張瑀安於113年1月19日17時32分許,分別匯款3萬5,000元2筆至被告國泰帳戶乙節,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然被害人張瑀安於警詢中證稱:我是幫我朋友張佩如資金周轉才匯款3萬5,000元2筆至國泰帳戶,之後我朋友有將上開款項匯還給我,我不要提出詐欺告訴等語,並有被害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存卷可佐,可知被害人主觀上係為協助朋友周轉,始匯付款項至本案帳戶,其後並由其朋友如實返還,足認被害人於匯付款項時,主觀上未陷於錯誤,客觀上未受有財產損害,核與詐欺取財罪責之構成要件不符,應認被告就此部分罪嫌亦有不足。惟上開部分如構成犯罪,應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王姵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姵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裕陽投資」手機軟體投資股票,如欲提領獲利,需再繳付總獲利金額之三分之一云云,致王姵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7日9時29分許 11萬7,345元 玉山帳戶 2 陳長贊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長贊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CoinDCX」交易所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長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8日17時51分許 3萬元 富邦帳戶 3 江秀珠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3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秀珠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協助伊投資股票云云,致江秀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3年1月19日9時44分許 ⑵113年1月19日9時55分許 ⑴3萬元 ⑵2萬元 ⑴富邦帳戶 ⑵富邦帳戶 4 詹登宇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詹登宇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億昇」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云云,致詹登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3年1月19日12時23分許 ⑵113年1月19日12時37分許 ⑴1萬元 ⑵1萬元 ⑴富邦帳戶 ⑵富邦帳戶 5 林淑玲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7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淑玲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外匯,透過賺取價差之方式獲利云云,致林淑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8時20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6 郭玉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18時47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玉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裕陽投資」手機軟體投資股票云云,致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詐欺集團於112年11月至12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 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股票云云,致郭玉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8時47分許 3萬元 國泰帳戶 7 賴永欣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賴永欣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squared financial」網站投資外匯,保證獲利云云,致賴永欣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8時49分許 5萬元 國泰帳戶 8 嚴淳暄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嚴淳暄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協助伊在「RJVCN」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嚴淳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9時15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9 周佩怡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19時21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周佩怡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Gleneagle」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周佩怡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19日19時21分許 1萬元 國泰帳戶 10 林宥甄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9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宥甄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BJVC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林宥甄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3年1月20日18時16分許 5萬元 富邦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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