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M-113-金簡-549-20241017-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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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簡詠婕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4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簡詠婕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提 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簡詠婕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 悉如要求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用於製作虛假之財力證明等異常貸款之作業程序,即與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不符,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帳戶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高雄市鳥松區本館路某統一超商,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下合稱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寄交予年籍資料不詳暱稱「張富凱」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供「張富凱」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嗣「張富凱」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3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黃麒賓、林怡均、李依庭、王敏莉、姚菀竺、林建華、邊冬香、許哲安、鄭妤、趙悅雲、曾玟綺、張琳、陳詩憫、鄭語群、廖梅珍、MYO MYAT NWE、李紫瑜、吳珮琳、李怡靜、林秀美、張君蘭、歐正誼(下稱黃麒賓等22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附表所示金額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旋遭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黃麒賓等22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張簡詠婕(下稱被告)固坦承本案3帳戶為其所開 立並寄交付予自稱「張富凱」之人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有幫助,我只是想貸款,我不知道那是詐騙集團云云,經查: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第22條,詳後述),關於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之管制與處罰規定,並於該條第3項針對惡性較高之有對價交付、一行為交付或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帳號,及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等情形,科以刑事處罰,又該條文立法理由載明:「按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㈡查被告確實有提供本案3個帳戶予「張富凱」,此為被告所不否認,核與黃麒賓等22人於警詢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本案3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等存卷可參,又依上開規定,以貸款為由,而提供帳戶予不詳之人使用,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現行法第22條)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並不足採,其犯嫌已堪認定。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惟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予他人使用罪,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均相同,僅係條號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變更為第22條第3項第2款,僅係條號更改,非屬法律之變更,故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合計3個以上帳戶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係有相當智識之成年 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無視政府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嚴令杜絕提供人頭帳戶之政策及決心,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詳來歷之人,致自身帳戶淪為犯罪工具,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等身分,助長財產犯罪之猖獗,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更將造成檢警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提供3個金融帳戶,致本案3帳戶淪為他人涉嫌詐欺犯行之工具;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及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3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另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以上均併此陳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民國)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黃麒賓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6日13時12分許前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麒賓佯稱:依指示透過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黃麒賓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6日13時12分許 ⑵112年10月16日14時4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8,000元 一銀帳戶 2 林怡均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怡均佯稱:透過「SAC」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博弈獲利云云,致林怡均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6日23時29分許 5萬7,000元 一銀帳戶 3 李依庭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7日14時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依庭佯稱:透過「SAC」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博弈獲利云云,致李依庭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6日21時24分許 ⑵112年10月16日21時25分許 ⑴1萬5,000元 ⑵1萬5,000元 一銀帳戶 4 王敏莉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3日9時48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敏莉佯稱:透過「日盛」手機軟體進行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敏莉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9時48分許 5萬元 一銀帳戶 5 姚菀竺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20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姚菀竺佯稱:依指示於網站投資黃金即可獲利云云,致姚菀竺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5日11時45分許 10萬 一銀帳戶 6 林建華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4日11時45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建華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林建華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4日11時45分許 ⑵112年10月14日11時47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一銀帳戶 7 邊冬香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邊冬香佯稱:下載「金利」手機軟體,依指示進行股票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邊冬香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1日11時8分許 ⑵112年10月11日11時10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一銀帳戶 8 許哲安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4日1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許哲安佯稱:透過「Bullishb」軟體投資虛擬貨幣,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許哲安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10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9 鄭妤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3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妤佯稱:依「SAC代理訂單」群組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博弈獲利云云,致鄭妤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4日14時44分許 ⑵112年10月14日14時44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郵局帳戶 10 趙悅雲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趙悅雲佯稱:依指示透過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趙悅雲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委託其友人黃彧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8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11 曾玟綺 詐欺集團於112年7月24日時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曾玟綺佯稱:依指示透過網站進行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曾玟綺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12 張琳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琳佯稱:依指示透過網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保證獲利及保本云云,致張琳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5日15時34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13 陳詩憫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4日時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詩憫佯稱:透過「ATOMX」網站,使用國外數據系統操作刷單活動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詩憫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14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14 鄭語群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語群佯稱:依指示透過網站進行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語群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5日16時34分許 ⑵112年10月15日16時47分許 ⑶112年10月15日16時48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2萬5,000元 郵局帳戶 15 廖梅珍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3日9時47分許前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梅珍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透過特定網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廖梅珍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3日9時47分許 ⑵112年10月13日9時50分許 ⑶112年10月13日9時52分許 ⑷112年10月3日10時44分許 ⑴3萬元 ⑵1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郵局帳戶 16 MYO MYAT NWE 詐欺集團於112年10月14日13時13分許前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MYO MYAT NWE佯稱:透過「SAC」網站,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MYO MYAT NWE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14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3時13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玉山帳戶 17 李紫瑜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19日15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紫瑜佯稱: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李紫瑜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5日18時28分許 ⑵112年10月15日18時28分許 ⑶112年10月15日18時2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玉山帳戶 18 吳珮琳 詐欺集團於112年9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吳珮琳佯稱:透過「UNSYS」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吳珮琳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6日11時33分許 ⑵112年10月16日11時33分許 ⑴10萬元 ⑵5萬元 玉山帳戶 19 李怡靜 詐欺集團於112年8月21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怡靜佯稱:依指示透過指定網站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怡靜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0月12日19時35分許 ⑵112年10月12日19時36分許 ⑶112年10月12日19時3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玉山帳戶 20 林秀美 詐欺集團於112年6月21日時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林秀美佯稱:依指示透過指定網站進行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林秀美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10時8分許 5萬元 玉山帳戶 21 張君蘭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君蘭佯稱:依指示在「耀輝」網站,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君蘭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11時3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時36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玉山帳戶 22 歐正誼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000年0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歐正誼佯稱:依指示透過指定網站進行股票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歐正誼陷於錯誤而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10月13日9時54分許 5,000元 玉山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