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DM-113-金簡-653-20241104-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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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芊瑞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45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芊瑞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附件附表編號2刪除證據「轉帳交易明細」、附件附 表編號11證據補充「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附表編號14「未提告」更正為「提告」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劉芊瑞(下稱被告)辯解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71號令修正公布(113年8月2日施行),惟僅將該條次變更(即現行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及酌作文字修正,相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4個金 融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且其所提供之上開帳戶確實有詐欺集團用以向附件附表所示告訴人張舜傑等18人實施詐欺因而匯出之款項,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所為確實可議;並審酌被告提供4個金融帳戶,致本案4帳戶淪為他人涉嫌詐欺犯行之工具;兼考量被告前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於本件犯行所交付之本案4帳戶之提款卡雖均係 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該等物品價值甚微且可申請補發,對之沒收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另依目前卷內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報酬或利益,故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以上均併此陳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 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 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 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 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 、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 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 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524號   被   告 劉芊瑞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芊瑞基於一次交付三個以上帳戶而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 使用之犯意,在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亦非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且無其他正當理由之情況下,於民國113年1月1日12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統一超商新統興門市,將其名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等4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再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帳戶之密碼提供予該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劉芊瑞所涉詐欺罪嫌,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理由詳下述)。嗣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劉芊瑞固坦承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客觀事實 ,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之前伊在社群平台Instagram上收到暱稱「放心媽咪」通知伊中獎之訊息,對方要轉帳給伊但轉帳失敗,對方就另外介紹通訊軟體LINE暱稱「綠界科技的工程師」給伊,對方說伊需要進行身分驗證,又說卡片需要升級加密,請伊將提款卡寄出,伊就到便利商店將提款卡寄給對方,並用LINE將密碼給對方等語。然被告所為,除經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訴甚詳,且有被告提出之對話紀錄1份、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證據、被告上開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資料為據。又按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現行實務常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等方式要求他人交付、提供人頭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均與一般商業習慣不符,蓋因申辦貸款、應徵工作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貸放款項或薪資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予放貸方、資方使用帳戶、帳號支付功能所需之必要物品(例如提款卡、U盾等)或資訊(例如帳號及密碼、驗證碼等);易言之,以申辦貸款、應徵工作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已非屬本條所稱之正當理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立法理由參照)。而本件被告在社群平台上收到不明中獎通知,未加以查證,即貿然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之舉,已與常情有違,更何況若欲領取獎金僅需提供個人帳戶之帳號資訊作為收受款項之用,並不需要交付、提供提款卡及帳戶之密碼,而使其帳戶處於他人得任意使用之狀態。是以,本件被告以領取獎金為由交付或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顯非屬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之正當理由,是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第1項 之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罪嫌。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此舉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 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嫌。惟依卷內被告之供述、提供之對話紀錄等資料,並審酌被告查無類此之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而遭偵查或審理之犯罪紀錄,足認被告辯稱其係遭詐欺集團以抽獎之話術所騙,而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等語尚堪採信,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是被告欠缺幫助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因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 1 張舜傑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張舜傑,致告訴人張舜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4時46分許 36,000元 富邦帳戶 無 113年1月3日 13時27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113年1月3日 13時40分許 10,000元 113年1月3日 14時44分許 50,000元 2 顏子晴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4日12時45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顏子晴,致告訴人顏子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10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3時10分許 10,000元 113年1月3日 14時28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3年1月3日 14時29分許 36,000元 3 吳沛璇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吳沛璇,致告訴人吳沛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4時56分許 4,000元 富邦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5時12分許 10,000元 4 陳武欽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陳武欽,致告訴人陳武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5時56分許 10,000元 富邦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4時22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5 潘邦尹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13時12分許,假冒告訴人潘邦尹之友人佯稱借款,致告訴人潘邦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34分許 10,000元 永豐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6 連苔君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13時9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連苔君,致告訴人連苔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9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3時17分許 10,000元 7 王祉勻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12時43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王祉勻,致告訴人王祉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4時15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對話紀錄、提款卡影本 113年1月3日 14時33分許 10,000元 8 傅莉婷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傅莉婷,致告訴人傅莉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10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9 簡思璇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12時48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簡思璇,致告訴人簡思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42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對話紀錄 10 林煜倞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社群平台Instagram暱稱「林婷婷」之帳號,刊登販售球鞋之不實訊息,致告訴人林煜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4時16分許 4,000元 玉山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4時34分許 10,000元 11 蔡宇甄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蔡宇甄,致告訴人蔡宇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51分許 4,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 12 彭苙婷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2日23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彭苙婷,致告訴人彭苙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5時許 4,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5時35分許 10,000元 113年1月3日 15時36分許 10,000元 13 朱敏綺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朱敏綺,致告訴人朱敏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5時15分許 4,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4 王雅鈴 (未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13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王雅鈴,致告訴人王雅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4時38分許 4,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5時33分許 20,000元 15 周茗儀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1日14時6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周茗儀,致告訴人周茗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4時24分許 2,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3年1月3日 14時53分許 2,000元 16 高佩歆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12時35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高佩歆,致告訴人高佩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9時12分許 4,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7 孔亞依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孔亞依,致告訴人孔亞依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3時50分許 2,00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1月3日 14時27分許 2,000元 113年1月3日 15時14分許 20,000元 18 林詩芸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23日10時32分許,以「假中獎通知」之方式詐騙告訴人林詩芸,致告訴人林詩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1月3日 16時53分許 2,000元 中信帳戶 對話紀錄、存摺影本 113年1月3日 16時59分許 1,3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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