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DM-113-金簡-710-20241216-1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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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竺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0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竺庭犯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二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 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附表更正為如下附表外,其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何竺庭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係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比較新舊法,可知關於被告自白減輕其刑之要件規定,於修正後愈趨嚴格,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至被告所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僅係由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移列至第22條第3項,而將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相關構成犯罪之要件、罰則均與修正前相同,應逕適用新修正之規定論處,併此敘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之2第3項第2款之無正 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另被告於偵查中坦承有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 戶予他人使用罪之事實(見偵卷第121頁),就本案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犯行予以自白,且被告於本院裁判前亦未提出任何否認此部分犯罪之答辯,應依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成熟之人,在政 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理應對於國內現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仍輕率提供本案3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行騙財物,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部分,不予重複評價),兼衡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如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雖將本案3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 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 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 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 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賴奇懋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18時許起,佯為「World Gym」健身房會計及台新銀行人員,以電話向賴奇懋佯稱:將自伊帳戶扣款,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賴奇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49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0時3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5元 ⑴郵局帳戶   ⑵玉山帳戶 2 陳譽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20時26分許起,佯為「World Gym」健身房人員及玉山銀行人員,以電話向陳譽中佯稱:因誤刷一筆款項,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譽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21時4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⑴4萬9,988元 ⑵4萬9,987元 ⑴玉山帳戶 ⑵玉山帳戶 3 黃信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18時54分許起,佯為「World Gym」健身房營業員及合作金庫銀行人員,以電話向黃信華佯稱:因會員資料遭誤設為儲值,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信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19時32分許 ⑴4萬9,967元   ⑵4萬9,968元 ⑴郵局帳戶   ⑵郵局帳戶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795號   被   告 何竺庭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竺庭基於交付3個以上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並提供 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2月9日23時18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熱河街上不詳統一超商門市,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提款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LINE暱稱「謝先生」之人,再以LINE告知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以此方式提供3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賴奇懋、陳譽中、黃信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竺庭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賴奇懋、陳譽中、黃信華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賴奇懋提供之街口支付、台新商業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台街口支付帳號申登人資料、告訴人陳譽中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告訴人黃信華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被告提出與暱稱「謝先生」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上開郵局、玉山、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各1份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5-2條之立法理由,本條所謂交付、提供帳戶、帳號予他人使用,係指將帳戶、帳號之控制權交予他人,如單純提供、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委託他人代為領錢、提供帳號予他人轉帳給自己等,因相關交易均仍屬本人金流,並非本條所規定之交付、提供「他人」使用。本件被告坦承將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告知密碼,已將該帳戶之控制權交予他人,雖被告事後聯絡銀行停卡,唯其已將帳戶之控制權交出,構成交付他人使用之要件,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提供三 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罪嫌。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提供金融帳戶舉措同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惟依卷內被告之供述及其提供之對話紀錄等資料,並審酌被告行為時年僅21歲,查無類此提供金融帳戶與他人而遭偵查或審理之犯罪紀錄,可知被告社會經驗尚淺,堪認其所辯因借貸之需而誤信詐欺集團之話術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等語並非子虛,本件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主觀上已認識收受者將會持上開金融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難認被告具有幫助故意,應認此部分罪嫌不足。惟此部分如構成犯罪,應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故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鄭 博 仁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賴奇懋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起,以電話向賴奇懋佯稱:伊於「World Gym」消費遭設定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賴奇懋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49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0時30分許 ⑴4萬9,987元 ⑵4萬9,985元 ⑴郵局帳戶 ⑵玉山帳戶 2 陳譽中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起,以電話向陳譽中佯稱:伊於健身房消費遭設定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陳譽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21時4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21時7分許 ⑴4萬9,988元 ⑵4萬9,987元 ⑴玉山帳戶 ⑵玉山帳戶 3 黃信華 (提告) 詐欺集團於112年12月11日起,以電話向黃信華佯稱:伊於「World Gym」消費遭設定錯誤訂單,須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解除云云,致黃信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⑴112年12月11日19時30分許 ⑵112年12月11日19時32分許 ⑴4萬9,967元 ⑵4萬9,968元 ⑴郵局帳戶 ⑵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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