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M-113-金訴-1031-20250314-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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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 TREVOR(中文名:吳卓繁,香港籍) 選任辯護人 李宇軒律師 戴榮聖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2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 TREVOR(中文名:吳卓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以3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NG TREVOR(中文名:吳卓繁)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16、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命自民國113年12月19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被告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可 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香港籍人士,於我國境內並無固定住居所,其家人親友俱在海外,與我國無其他連結,其畏罪逃亡規避刑罰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被告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性質上有反覆實施之特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被告所涉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侵害國民財產,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限制之程度與比例原則等情,現階段若僅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其他羈押替代手段,尚無法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仍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被告自114年3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