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KSDM-113-金訴-1063-2025032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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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06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HI QUYNH(中文名:阮氏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937號),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HI QUYNH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被告NGUYEN THI QUYNH因詐欺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籍人士,有逾期居留之事實,衡以被告在我國國內舉目無親,社會聯繫因素低,足認有逃亡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以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業經本院於114年2月24日判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一般洗錢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此有本案判決書在卷可查,本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被告於112年3月12日始收受本案判決譯文,故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是本案仍有確保後續之可能之上訴審判或刑事執行之考量。而本院於114年3月24日予訊問被告後,因被告前於本次訊問、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全部犯行,且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為越南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之住、居所,且亦無親友、固定工作等羈絆,與社會聯繫因素甚低,且可認若將其釋放,後續顯難以通知到庭,而有妨害可能之上訴審判程序進行,甚至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況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刑期非輕,基於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114年3月24日本院訊問中,亦當庭陳稱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本案為確保日後可能之上訴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賡續進行,且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故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