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金訴-130-202410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寬澤 具 保 人 楊東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 68號、第25640號、第29093號、第29094號、第31874號、第3284 5號、第34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東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首開規定沒入保證金者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楊寬澤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 經檢察官訊問後命以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楊東霖出具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10月14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楊東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93號卷第20、23至29頁)在卷可稽。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30號審理中,然被告於113年1月2日出境迄今滯留國外未歸,又經本院向被告之戶籍地傳喚,經寄存方式合法送達被告,惟被告仍無正當理由而未於113年5月24日準備程序到庭,復經警拘提無著,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楊東霖偕同被告或督促其向本股書記官報到,亦經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具保人楊東霖,被告迄未 向本股書記官報到,又現被告因另案經本院、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發佈通緝中等情,有本院報到單、113年5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3年6月25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371840600號函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記錄表、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本院113年8月14日雄院國刑癸113金訴130字第1131015920號函稿(113年度金訴字第130號卷第86之4、129至131、149至151、156之1至156之4、185、191、215至217頁)在卷可佐,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楊東霖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莊維澤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