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M-113-金訴-201-202412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9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柏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 偵字第830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被 告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柏勳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李柏勳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李柏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略以:被告已坦承全部犯 行,並已陳述先前未到庭之理由,應已無羈押之必要,願以具保等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院訊問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有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23日借提執行,並自同日起入法務部○○○○○○○○○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3年12月23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既經撤銷羈押而已非處於羈押狀態,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已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