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SDM-113-金訴-296-20250312-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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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鎮澤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 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莊鎮澤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 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莊鎮澤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96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於113年12月5日送達上訴人之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之受僱人收受等節,有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期間應係於113年12月25日屆滿。 ㈡嗣上訴人雖於113年12月2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此情有刑 事聲明上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存卷可考,惟上訴人僅在該書狀內載明「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理由容候補陳」等語,並未具體敘述其上訴理由。而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