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金訴-382-2024112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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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憲鴻 具 保 人 李佳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9 68號、113年度偵字第13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佳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經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李佳璇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見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2968號卷第25至31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2號審理中,本院傳喚被告及通知具保人李佳璇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傳票及通知書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李佳璇之住居所,被告及具保人李佳璇部分,分別由其等受僱人即仁翔大中華J區管理中心、我愛芳鄰大廈管理委員會人員收領,均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李佳璇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又渠等均未在監在押,嗣經本院派警或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李佳璇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113年9月23日之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依照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李佳璇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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