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KSDM-113-金訴-526-20241115-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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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柯業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3 74號、第26506號、第34556號、第36031號、第36313號、第3940 5號、第39610號、第41802號、第4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業昌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柯業昌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 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同年5月間經多個院檢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經考量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及本案情節,認無從以羈押以外拘束人身自由較少之方式達到相同的目的,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113年8月22日起羈押3月在案(不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二、延長羈押部分: 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被告坦承犯行 ,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多個院檢通緝到案之事實依舊,且被告現有多起詐欺案件繫屬全國各地,部分案件業已判決有罪,並有案件業已判決有罪確定,刑期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度,面臨可預期之高度刑責,被告逃亡之誘因更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衡以被告之犯罪情節,本院認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為確保將來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現階段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13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仍不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 三、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 被告雖於113年11月15日本院訊問時,稱其業已坦承犯行且 供出集團上游,故聲請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交保以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坦承犯罪等情,對於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並無必然之關連性,審酌被告於本案之被害人人數眾多,可預期之刑責非低,其逃亡可能性甚高,無從以具保等手段替代,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應認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及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