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DM-113-金訴-526-20250102-4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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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業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3 74號、第26506號、第34556號、第36031號、第36313號、第3940 5號、第39610號、第41802號、第41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業昌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柯業昌因詐欺等,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起訴書 所載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罪嫌,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至同年5月間經多個院檢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經考量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拘束,及本案情節,認無從以羈押以外拘束人身自由較少之方式達到相同的目的,認有羈押之必要,自113年8月22日起羈押3月,並自113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因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有期徒 刑1年3月,而被告業於113年12月26日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助嵋字第1542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稽,則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即為消滅,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