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M-113-金訴-553-2024121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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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明岳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35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郭明岳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前某 時起,參與以投資虛擬通貨為詐術名目之不詳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為該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嗣該詐欺集團即以假投資、儲值泰達幣(USDT)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投入金錢,詐欺集團乃指派郭明岳於附表所示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地點,向附表所示被害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待附表所示被害人交付金錢後,再由郭明岳將附表所示之泰達幣轉入詐欺集團持有私鑰而提供予被害人使用之電子錢包,實則被害人並未對其因交付金錢而取得之泰達幣具有支配權,因而受有損害。郭明岳得手後,再將取得之金錢交予不詳集團上游,據以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㈡因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113年11月21日死亡,有全戶戶籍資料表在卷可 稽,揆諸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 現金交付:陳銀喬於民國112年5月24日17時20分許,在屏東縣○○市○○路○段000號交付新臺幣15萬元予郭明岳 交易哈希 交易時間 轉出地址 轉入地址 數額 幣種 fd6773cf12ce05f386d451248f3feb60Z000000Z0Z00872de25a74ff24ecffe9 112年5月24日19:22 TVSr8oGjnZGsmsMWPZnqJjGsr5PUkThW34(詐欺集團給予陳銀喬之錢包) TFo1EGDwDxAW848pFGxAmjB5YTXBVpSDdQ(詐欺集團集贓水庫) 4601 USDT 9652de346c784caa00f9aa06099cae19c6f6c6d03a6f07f75f3fbec3cbe9a0a8 112年5月24日17:20 TXB6qgcpBHHCfK7vNoUofudGP8Z4kkCsyC(郭明岳) TVSr8oGjnZGsmsMWPZnqJjGsr5PUkThW34(詐欺集團給予陳銀喬之錢包) 4601 USDT c14544ca5f398347f37707dc90b9868dd50f833fe895b4383b8a1a52de531952 112年5月24 日17:13 TSRuYBRjoBZ7WUdMRgWXF1KbXksHgtuJxB(郭明岳之上游) TXB6qgcpBHHCfK7vNoUofudGP8Z4kkCsyC(郭明岳) 4601 US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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