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M-113-金訴-559-20250115-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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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韋志 被 告 洪沛臣 被 告 楊朝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10 0號、113年度偵字第4186號、113年偵字第856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葉韋志、洪沛臣、楊朝昌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韋志、洪沛臣、楊朝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就被訴事實及當庭告知之偽造文書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詳114年1月15日筆錄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