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金訴-574-20241022-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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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2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詮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劉維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25618號、112年度偵字第3783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3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易詮涉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未經 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李茲芸                    法 官 陳永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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