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法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SDM-113-金訴-574-20241119-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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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詮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吳哲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5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關於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 五七四號案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易詮因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前經本 院於113年10月2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依前揭規定,撤銷就本案部分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予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