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金訴-667-20241230-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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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凱翔 具 保 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該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上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凱翔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5萬元,並由具保人陳永祥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319號卷(下稱聲羈卷)第25頁】、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佐(見聲羈卷第29頁至第31頁)。又被告具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應訊,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被告仍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民國113年11月18日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具保人傳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13年12月21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376705600號函暨本院拘票等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41頁),而被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未出境,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依照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