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金訴-677-20241125-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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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7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9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張凱傑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