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SDM-113-金訴-682-2025010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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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庭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涂庭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