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DM-113-金訴-708-20250114-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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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0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EW HUEI KIT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9 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EW HUEI KIT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CHEW HUEI KIT(中文姓名:周輝杰;馬來西亞籍)因詐 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之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0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於113年11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13日詢問後 ,認被告犯三人共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再考量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尚涉多起加重詐欺等案待釐清,並已由警方擴大偵辦中,而被告業由臺南市、臺中市、桃園市及嘉義市等各分局員警借訊偵辦中,有各該分局函文附卷可佐,則其日後獲致有罪判決之刑期恐非輕,而依一般社會通念,受判決之刑度輕重,顯與逃亡之可能性成正相關,足認被告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再被告為馬來西亞籍人士,在我國並無固定之住、居所,倘將其釋放顯難以通知到庭,而有規避將來審判程序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是被告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又被告及辯護人當庭陳稱對於延長羈押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114年1月13日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從而,為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賡續進行,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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