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KSDM-113-金訴-716-20250107-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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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佑龍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傅佑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1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 3年11月21日經上訴人即被告傅佑龍收受,嗣於113年12月10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