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金訴-746-20241205-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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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樺 張育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7 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廖宏哲老師」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廖 哲宏老師」;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備註」欄關於「㈠張 育瑞所有,供其實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未遂,及一般洗錢未遂罪所用之物」之記載,應更正為「㈠張 育瑞所有,供其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 遂罪所用之物」。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廖宏哲老師」之記載,與全卷卷證 資料所登載之「廖哲宏老師」明顯不符,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且更正此部分應與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當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㈡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備註」欄關於「㈠張育瑞所有 ,供其實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及一般洗錢未遂罪所用之物」之記載,贅載「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等語,然本院已於「三、沒收之說明㈢⒉」欄明確記載「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本案車輛(共1輛,含鑰匙1支),固屬張育瑞所有,供其提供並搭載林伯展至收水現場以著手實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一般洗錢未遂行為之物」等語,並未提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是上開贅載部分,核屬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顯然錯誤,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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