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DM-113-金訴-76-20250110-5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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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黃誠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3 57號、34834號、112年度偵字第12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誠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誠彰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由被告黃誠彰擔任具保人提出保證金繳納一節,有高雄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暫收臨時收據、切結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佐(見高雄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357號卷第77至83頁)。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6號審理中,本院傳喚被告兼具保人黃誠彰(下稱被告)到庭,否則即依法沒入保證金,並將傳票及通知書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被告之住居所,並於113年2月21日均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橋頭分駐所,均已生合法送達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庭,且無在監在押,嗣經本院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本院113年3月25日之刑事報到單、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6號卷㈠第109、119、137至139、173至177頁),顯見被告已逃匿,依照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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