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SDM-113-金訴-772-20250321-2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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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72號 被 告 蘇柏獻 指定辯護人 陳雅娟律師 上列被告犯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28日起羈押3月在案。茲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徒刑待執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19日借提執行,並自同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行犯罪之虞等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應依上述規定,自114年3月19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