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M-113-金訴-806-20241009-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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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宇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26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彥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吳致勳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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