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SDM-113-金訴-834-20250314-3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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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璋 (現於法務部○○○○○○○○○○○另案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8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834號),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建璋於民國114年1月21日經送達判決,嗣 於114年2月5日提起上訴,惟該上訴狀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條文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采蓉